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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纳入,对林业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25-06-25 17:30:08
来源: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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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纳入,对林业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答:“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具体作用: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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