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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11-09 17:39: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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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惠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惠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级)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或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对惠阳区造成同等程度破坏的)。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邻区发生地震对惠阳区造成同等程度破坏的)。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邻区发生地震对惠阳区造成同等程度破坏的)。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级)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3.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惠阳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指挥部组成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武装部分管副部长,区应急办主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办)、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委台办、区外事侨务局、区林业局、区海洋渔业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用事业局、区房产局、区工商局、区气象局、区供销社、惠阳盐务分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惠阳供电局、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惠阳分公司、惠阳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区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和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3)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组织粮、油的应急储备、调拨和供应管理;负责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及纳入规划。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6)区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及时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区科技局(区地震办):负责汇总地震灾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

8)区公安分局: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9)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抗震救灾骨干队伍开展救援抢险工作,积极参与急难险重抗震救灾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抢险。

10)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统计灾情;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募集、接受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发放;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

11)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

12)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加强监督。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属技工院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技工院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工院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工院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4)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5)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6)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导做好燃气保障工作。

1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协调铁路、机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设施的修复;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8)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9)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0)区文广新局:负责保护、抢救文物;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大剧院、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的人员疏散和撤离。

2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22)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23)区委台办:负责协调台湾地区公民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24)区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港澳地区公民和外国籍人员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25)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区海洋渔业局:负责预报海域地震对我区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27)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地震灾害后的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工作。

28)区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29)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30)区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灾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灾区道路、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排查和抢修。

31)区房产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32)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改进登记注册工作,支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

33)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4)区供销社:负责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助为抗震救灾提供农资、农副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

35)惠阳盐务分局:负责应急食盐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管理。

36)团区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和灾民心理援助等工作。

37)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38)区武装部:根据区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9)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40)惠阳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和线路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1)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惠阳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2)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用水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依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地震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地震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区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直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三、应急处置与灾后重建

(一)应急处置

1.震情速报当惠阳区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区地震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惠州市地震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区地震办负责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根据上级地震局专家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及所提意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先期处置区指挥部和灾区各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3.响应启动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等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1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按规定报请上级政府,国务院启动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按规定报请上级政府,由省政府启动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开展相关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现场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员向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市工作组组长负责。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1抢险救援。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是抗震救灾第一要务。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受困人员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保障。

2灾民安置。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公园、绿化带、其他空旷场所设置临时避难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3灾后恢复。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5.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民政局会同区地震办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监、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核实并分别通报区台办或区外事侨务局,并抄报区民政局、区地震办。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6.信息发布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7.社会动员区指挥部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8.应急终止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灾后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省政府部署,市人民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地震办负责配合上级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要加大队伍专业培训和演练力度,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二)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必要的经费。

(三)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在震后的生产和供给。

(四)避护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五)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供电、供水、供气等运营企业要加强基础设施和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供电、供水、供气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供水、供电。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平台保障

区地震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依靠省市地震局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迅速、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地震办适时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演练涉及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及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地震部门要积极协助。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如无特别说明,本预案出现的震级单位均为里氏震级。

3.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4.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二)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区科技局(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惠阳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惠阳府办〔2008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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