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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优惠政策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惠府【2017】193号)规定:我市自2017年12月28日起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此政策主要是以对用人单位采取减负下浮费率为主。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的,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48%;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140%的,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64%;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执行基本费率0.8%不变;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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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发布机构:migrate
来源: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