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3、《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规定: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如征收标准高于2017年当地征收标准(惠州2017年征收标准为27702元)的,由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程序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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